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河南省省直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条件
1、在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金额: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中心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在郑州市区内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8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二套或郊县房产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
3、贷款年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还款期限可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女性贷款职工,提供处级以上干部任职文件或高级职称证书、单位聘书后还款期限延长至65岁;
4、贷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人有商业住房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月供需合并计算,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5、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得贷款;
6、贷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人信用记录中存在逾期记录的需合并计算,累计逾期超过六次,单笔连续逾期超过三期的,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以家庭为单位,名下已有两套住房,第三套住房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8、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商贷银行不同意提前结清的,均不能贷款;
9、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以住房贷款支付房款的,不能贷款;
10、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签订的首付金额与借款合同中签订的借款金额之和不等于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总房价,不能贷款。
关键词: 河南省省直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满足条件 房屋面积超200平方米可以贷款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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